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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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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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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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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31 16:12:41来源:贵阳合同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商务合同律师|贵阳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838com)

        一、 企业破产法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于企业破产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企业破产时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的企业在申请破产时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事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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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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